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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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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1776 更新時間:2023年06月27日16:20:59 打印此頁 關閉

廣州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市直各單位,各區(qū)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促進我市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不斷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廣州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現予以印發(fā),請市直各單位遵照執(zhí)行。各區(qū)財政局可結合實際參照執(zhí)行。

附件:

廣州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類別

序號

禁止內容

關鍵詞

政策依據

一、資格條件類

1

將供應商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guī)模條件以及涉及供應商股權結構、經營年限、財務指標、經營范圍的具體事項、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作為資格條件。

差別待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yè)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
     4.《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第五條
     5.《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
   6.財政部指導性案例4號

2

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

阻撓自由進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八條第三款

3

設定的資格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無關資格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

4

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中標、成交條件。

特定業(yè)績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

5

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非法限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八條第三款
   3.財政部指導性案例25號

6

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無關資格要求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八條第四款

7

將申請條件中有對企業(yè)規(guī)模條件作出限制的有關資格許可、認證證書或者獎項作為資格條件。

差別待遇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八條第二款

8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資格條件。

不當資格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八條第五款
   3.財政部指導性案例3號

9

在沒有刑事、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以信用記錄等形式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信用記錄限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3.《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4.財政部指導性案例7號

10

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

審查標準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

11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其他不合理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

12

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

增加企業(yè)負擔

《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huán)境創(chuàng)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21〕24號)

二、采購需求類

13

采購需求不完整、不明確(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外)。

需求不完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2.《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九條
   3.財政部指導性案例21號

14

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索要回扣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條第二款

15

設定的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設定無關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
   2.財政部指導性案例23號

16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指向特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

17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限定或指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
   2.財政部指導性案例22號

18

設定最低限價的。

最低限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二條

19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未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或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未載明非單一產品采購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

20

涉及強制節(jié)能采購產品類別的,未將節(jié)能產品認證證書設為實質性響應條件。

未載明節(jié)能認證證書

《關于印發(fā)節(jié)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9號)

21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提高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22

未明確采購標的所應執(zhí)行的國家相關強制性技術、安全標準或規(guī)范的。

未明確標準規(guī)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二十五條
   2.《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23

要求在評審結束后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

改變評審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24

對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在采購文件中未規(guī)定或未醒目方式標明。

未標明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第二款

25

未明確驗收要求。

驗收要求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
   2.《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26

違規(guī)收取投標保證金的。

投標保證金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27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其他差別歧視待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三、評審標準類

28

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

特定業(yè)績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

29

將向特定主體服務的業(yè)績作為供應商的評審因素。

特定業(yè)績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3.財政部指導性案例12號

30

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作為供應商的評審因素。

特定金額合同業(yè)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3.《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第五條
   4.財政部指導性案例17號

31

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評審標準。

評審標準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

32

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guī)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違規(guī)評審因素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2.《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第五條

33

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分值不對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

34

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qū)間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未量化到相應區(qū)間,或未設置各區(qū)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未細化量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3.財政部指導性案例9號

35

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違規(guī)評審因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36

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時,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低于10%。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列為評審因素。

分值占比過低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五款

37

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過程中,違規(guī)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違規(guī)去價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七款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38

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價格分未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

未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六款
   2.財政部指導性案例22號

39

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以平均報價為基礎的方式計算價格分或啟用“低價澄清”程序。

低價澄清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
   2.財政部指導性案例19號

40

評審方法規(guī)定將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橫向比較評分。

橫向比較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2.財政部指導性案例27號

41

對項目主觀評分協(xié)商評分,明示、暗示或發(fā)表有傾向性、引導性言論影響評審人員獨立評審。

影響獨立評審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42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方法計分。

違規(guī)去分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四款
   2.財政部指導性案例18號

43

以供應商代表不參加開標活動等為由認定其響應無效。

違規(guī)認定缺席開標響應無效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二條
   2.《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44

拒絕投標人之外的其他人觀摩開標活動。

拒絕觀摩開標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四、公平競爭類

45

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yè)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qū)別對待。

設置歧視條款區(qū)別對待

1.《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第五條
     2.《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3.《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46

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除特定條件外仍開展入圍采購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47

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

設置市場障礙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3.《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八條第三款

48

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guī)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設置不當門檻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3.財政部指導性案例18號、22號

49

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以電子化為名要求購買指定軟件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50

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fā)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不依法發(fā)布采購項目信息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3.財政部指導性案例5號

51

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干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干預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52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審批、備案、監(jiān)管、處罰、收費等事項。

設置于法無據事項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53

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購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非法要求采購人隨機確定供應商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54

對于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仍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

強制要求參加人員身份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55

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tǒng)查詢的信息,仍要求供應商提供。

可獲取信息重復提供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3.《廣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56

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

可以在線提供的材料要求紙質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3.《廣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57

對于供應商依照規(guī)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違規(guī)要求提供各種證明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3.《廣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

58

要求供應商提供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相關材料。

違規(guī)要求提供各種材料

1.《關于開展營商環(huán)境創(chuàng)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21〕24號)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九條第三款

五、其他

59

采購人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條件,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有不當行為

1.《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2.《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條第二款
   3.《廣州市政府采購采購人權責指引》(穗財采〔2018〕15號)第四十七條

60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

拒收質疑函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

61

未根據項目需求合理確定采購方式。如符合詢價方式的采購項目,在法定條件外設定不合理條件,設置對貨物或者服務的特殊要求。

采購方式選擇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指導性案例14號)

62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非集中代理機構采購。

委托代理機構不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
   2.財政部指導性案例5號

63

質疑答復的內容涉及商業(yè)秘密。

商業(yè)秘密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64

拒收有輕微瑕疵但不實質影響封閉性的投標文件。

拒收投標文件

財政部指導性案例11號

65

自行組織重新評審或自行確定其他中標、成交供應商。

自行確定供應商

1.《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3.財政部指導性案例3號

66

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

抽取評審專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2.財政部指導性案例15號

67

采購文件未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

未明示代理費用

1.《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五條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十條第二款

68

采購文件未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未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等

1.《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七條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五十一條

69

政府采購合同期限超過3年。

合同期限

1.《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二十四條
   2.《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穗財規(guī)字〔2021〕3號)第九條

70

未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未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71

獲取采購文件環(huán)節(jié)設置審查條件。

審查因素前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2.財政部指導性案例5號、25號

注:本負面清單所列禁止內容及示例未涵蓋全部禁止性情形,對清單以外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文件有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各采購人也應嚴格遵守執(zhí)行。

上一條:財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較大數額罰款”具體適用問題的意見 下一條: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yè)服務價格的通知